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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图解一点通之三(2020年陈淑亭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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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图解一点通之三(2020年陈淑亭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一句话点税法,方便报税,不偷税 + 不吃亏。
1.1 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
1.1.1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1.2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除股权、房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价
1.1.3 扣除
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30%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1.1.4 所得项目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预缴时不扣除 汇算时扣除
比照分类所得
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 股权激励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30%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追补
当月未扣除的——可追补扣除
追补扣除申请——已代扣未缴税的 or更正申报追补扣除——≤90日(公益捐赠之日起)
多项——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合并
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核定——不扣除
1.1.5 非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未扣除可追补)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1.6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按30%扣除or全额扣除
1.1.7 捐赠票据
不能及时取得
凭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复印件
报告——>90日未按规定提供
单位统一捐赠——汇总捐赠票据+员工明细单
留存五年
1.1.8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
告知+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
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股权、房产
1.1.9 附件: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捐赠信息
扣除信息
扣除所得项目
备注
1.1.10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2 6.居民个人 境外所得个税
1.2.1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无“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同境内所得
转让对境外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
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境内不动产∈境内所得
被转让前三年任一时间
1.2.2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公式
综合所得or经营所得 ——需汇算
与境内所得合并
按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抵免
其他分类所得 ——不汇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
1.2.3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错缴or错征
不应征收
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or滞纳金or罚款
得到实际返还or补偿
已免税
1.2.4 税收饶让
免税减税额可抵免
1.2.5 抵免
限额内抵免 超过部分——5年度内结转抵免
1.2.6 纳税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2.7 纳税地点
境内单位所在地
→无单位——户籍所在地or境内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选择其中一地
境内没有户籍——境内经常居住地
1.2.8 纳税年度
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
1.2.9 纳税凭证
一般——未提供不免税
无法提供——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or境外缴税通知书)+银行缴款凭证
追溯年度实际纳税额变化——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补退税
1.2.10 预扣预缴
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单位
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境外中方机构预扣
中方机构未预扣or不是中方机构的 →次年2月28日前派出单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1.2.11 外币折合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按申报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汇算——不再重新折算 补税——按上年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1.2.12 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不按规定
1.2.13 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
1.2.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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