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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考强化

2023-02-27 08:14课程 人已围观


吴鹏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著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名师。理论功底扎实,授课条理清晰,游刃有余,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讲解出神入化,使学员在轻松氛围中掌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知识点二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一、公务员的“进”——公职的取得

录用

委任制

1.采用考试录用,适用岗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②曾受过开除处分的;③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录用程序: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查→体检→公示(不少于5日)

(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可变通录用程序;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录用后试用期1年,不可缩短/延长

5.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选任制

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

聘任制

1.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2.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制

3.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5.聘任合同合同签定、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6.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拔

7.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适用聘任制

选拔

委任制

1.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正厅至副科)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增加新条件是为了随意防止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

【注意1】职级公务员不适用公开选拔制度,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致的

【注意2】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是新增条件,这是为了随意防止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肥水不留外人田

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知识点拨】

1.未录用前→不予录用,录用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试用期合格后→开除或辞退。

2.涉及公务员变通制度的三个事项应当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简化录用程序、聘任制和变通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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